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賃是一個無法避免的話題。無論是為了工作,學習還是生活,我們都可能需要租賃房屋,但當租房過程中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動,新的房主要求承租人騰房,承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11月4日,靖遠縣法院審理了3起返還原物合同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耐心勸導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該案中,3名被告均為鋪面承租人,原告為某銀行。1999年,3名被告與某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租賃涉案房屋,合同時間自1999年起至2030年。租賃期間,出租人某公司將案涉鋪面用于銀行抵押貸款,由于沒能及時還款付息,銀行起訴出租人要求實現抵押權,2019年案涉鋪面被過戶至該銀行名下。由于3被告與案外人該公司存在租賃合同,案涉商鋪一直由3名被告占有并收益,但銀行認為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3名被告應當返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遂訴至靖遠縣法院。
承辦法官在收到案卷材料并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本著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積極向當事人釋法析理,告知雙方根據“買賣(抵押)不破租賃”的原則,由該銀行概括承受該《商鋪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并與3名承租人成立新的租賃關系。但由于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后,原合同雙方無續(xù)訂合同,該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F銀行要求騰房實際就是要求解除合同,承辦法官考慮到實際經營者及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耐心調解,最終3名承租人表示愿意購買該租賃房屋,銀行也愿意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3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因買賣導致所有權發(fā)生變動時不影響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承租房屋。房屋的新主人不能要求承租人立即騰出房屋,承租人也應按照租賃合同向房屋新主人支付租金。
以下情況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是動產的。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2.先抵押后出租的。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