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幫忙辦理鐵路局正式工作”為名實施的詐騙案件。被告人王某祖謊稱自己“有關系”“能辦事”,騙取被害人信任,先后索要財物22萬余元,最終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元,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剩余經濟損失112655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王某祖系蘭州市周邊工地務工人員。2024年上半年,他在景泰縣一條山鎮(zhèn)租房居住期間,與經營商店的被害人王某某、嚴某某夫婦相識。聊天中,王某祖透露自己“干工程”,有門路,逐漸贏得對方信任。2024年10月,王某某夫婦因兒子求職心切,主動詢問王某祖是否能為兒子在蘭州鐵路局找個“有編制的正式工作”。此時的王某祖正因手頭拮據,便心生貪念,謊稱自己“有關系”“能幫忙”。
從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王某祖以“跑關系”“送錢送禮”“請客吃飯”等名義,先后向王某某夫婦索要財物共計222655元,其中包括微信轉賬124595元、現金92700元,以及價值5360元的名貴香煙和白酒等物品。
為進一步騙取信任,王某祖還指使朋友張某勝辦理一張歸屬地為蘭州的電話卡,并冒充蘭州鐵路局工作人員給王某某兒子打電話,發(fā)送虛假面試短信,甚至注冊微信號與被害人保持聯系。然而,所謂的“工作”始終沒有下文,王某某夫婦多次催促無果,王某祖也始終未退還錢款。所騙財物被其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消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祖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認定為自首;在審理過程中,王某祖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萬元,并就剩余112655元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庭審中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祖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000元;責令其繼續(xù)退賠被害人剩余經濟損失112655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以“幫忙找工作”“托關系辦事”為幌子的詐騙案件屢見不鮮。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求職心切、對“內部渠道”“關系運作”缺乏警惕的心理,精心設局,步步為營,最終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
求職要走正規(guī)渠道
無論是國企、事業(yè)單位還是機關單位,招聘工作均依法依規(guī)公開進行,不存在“花錢買編制”“托關系進人”的情況。請廣大求職者務必通過官方渠道獲取招聘信息,切勿輕信他人“有關系”“能辦事”的承諾。
涉及錢款務必警惕
任何以“跑關系”“送禮請客”“交保證金”等名義索要錢款的行為,極有可能是詐騙。遇此類情況,應多方核實,果斷拒絕,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謹防“人情陷阱”
詐騙分子往往以“熟人介紹”“朋友推薦”為掩護,利用被害人信任實施詐騙。切勿因“面子”“關系”而放松警惕,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發(fā)現被騙及時報警
如發(fā)現被騙,應第一時間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并立即撥打110報警,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避免更多人上當受騙。
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誠信的社會需要共同守護。愿每一位求職者都能擦亮雙眼,走穩(wěn)走好人生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