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旅途中,血脈相連的親情本應是最堅固的紐帶、最溫暖的港灣,然而,在利益的趨勢下,卻能讓這份珍貴的情感變得不堪一擊。近日,會寧縣法院會師法庭審結一起兄弟間的恢復原狀糾紛案件,在利益博弈與情感拉扯間,利益戰(zhàn)勝情感,二人均不愿做出讓步,法院依法裁判。
簡要案情
原告與被告是同胞兄弟。1996年,原告移居外地,1998年被告與父母分家另過。后其父母相繼去世,二人竟因父母遺留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發(fā)生爭議。被告先后挖了11棵樹,損毀了廁所,經當地派出所和鎮(zhèn)政府調解處理未果,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對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有使用權及所有權,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
一、關于原告請求確認其母親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據此,該請求不屬本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二、原告請求確認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歸其所有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宅基地上的樹木及建筑物,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均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產生。原、被告父母死亡后,所留遺產應當依法由各繼承人繼承,在遺產未得到依法繼承的情況下,原告提出確認地上建筑物及樹木歸其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首先,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通常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有有效的遺囑,繼承開始后,就需要啟動法定繼承制度,按照法定繼承人范圍、順序、遺產分配方式等,確定各繼承人之間所得遺產數額。其次,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被繼承人的財產需要優(yōu)先根據遺囑的內容來分配。最后,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本案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根源在于對父母遺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地上附著物等)如何分割存在爭議。在遺產分割問題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單獨對遺產標的物進行處置都可能引發(fā)對方的不滿和對抗。本案應首先提起繼承糾紛,在確定各繼承人份額的基礎上,確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及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之后,再處理具體的財產返還或損害賠償責任問題。